1.厂房内的空气洁净度等级﹑温度﹑湿度要求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。工艺当无特殊要求时﹐温湿度应满足生产人员舒适性的要求。 2.干燥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 1) 应进行散湿量计算和湿负荷的平衡计算; 2) 空调机组及除湿机组应贴近生产车间; 4.干燥房的空气处理系统,其新风应先经过降温除湿预处理,预处理装置宜采用冷冻水。 5.当干燥房要求的露点温度低于一50℃时,宜采用两级除湿处理系统。 6.当干燥房有间风夹层时,为其服务的送<回风管宜布置在该回风夹层内。 7.当干燥房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下侧回风方式时,当相邻房间为非低湿环境,则不宜采用回风夹墙形式。 8.终端除湿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: 1) 宜处于正压状态; 2) 在设备前应设置初效﹑中效两级过滤器﹔ 3) 终级除湿段宜采用全焊接结构形式; 4) 终级除湿段内处理区域、再生区域的漏风率不应大于0.5%; 5) 当采用转轮除湿机时,处理回风中含有对转轮材料有腐蚀性成分的机组,宜设置去除腐蚀性成分的功能段 6.干燥房空气调节系统的送、回风管宜采用不锈钢板满焊制作。干燥房空调系统的风机宜设置应急电源。 |